【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A市原副市长,中共党员,分管地皮审批。刘某是与A市同省的B市的房地产商,在饭局上经人介绍意识了王某,刘某向王某暗示非?春肁市的楼市远景,欲到A市拓展业务。为了日后获得关照,刘某屡次于节日期间送给王某“过节费”,累计3万元。直至王某被立案审查,刘某也没有提出具体诉求,在A市也没有房地产业务。
案例二 郑某,某市财政局原局长,中共党员,敬佩摄影。李某是财政局某处副处长,工作能力凸起,李某找到郑某表白了想要“进取”的意思,并送给郑某摄影器材一套,价值3万元,郑某谢绝几次便收下,但未明确表态。之后,李某顺利升任处长,经调查切合组织法式,郑某没有提供援手。
【吩扃定见】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若何定性王某和郑某的行为?两人的行为是否组成受贿?
【案例评析】
一、王某的行为违反党的清廉纪律,郑某的行为组成受贿犯罪
案例一中,刘某送给王某礼金,与王某的职务及其把握的地皮审批权亲昵有关,主张是为拓展房地产业务追求看护,一旦刘某到王某辖区开发房地产,王某很可能在行使权柄时予以看护,从王某收受礼金确其时判断,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因而,王某的行为组成《党纪处罚条例》第88条第1款划定的违规受礼。王某的行为之所以不组成受贿,理由是王某没有现实或承诺为刘某谋取利益,不满足受贿的客观组成要件,并且,王某与刘某之间也不存在现实的行政治理关系,因而也不能凭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合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以下简称《诠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划定,将王某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二中,郑某明知李某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价值3万元的财物,组成受贿犯罪。一方面,《诠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划定:“国度工作人员索取、收受拥有高低级关系的下属或者拥有行政治理关系的被治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权柄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郑某和李某是高低级关系,郑某收受价值三万元的摄影器材存在影响权柄行使的可能性,该当视为承诺为李某谋取利益,组成受贿犯罪。另一方面,《诠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划定:“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组成犯罪的,该当遵循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划定定罪处罚:……(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因而,郑某明知李某有具体请托事项依然收受其财物,从此角度看,郑某同样组成受贿罪。
二、厘清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的界限
实际中,分辨违规收礼与受贿行为,该把稳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备“权钱买卖”的特点
从性质上看,受贿行为具备“权钱买卖”的特点,是一种双向买卖行为。贿赂人赐与国度工作人员财物,指向的是国度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职务行为;国度工作人员则利用职务方便为贿赂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财物的回报,他在主观上必须意识到财物是其职务和职务行为的对价。相比之下,违规受礼则不具备买卖性,是一种单向行为。财物固然没有指向具体的职务行为和利益,但是对受礼者公正执行公务可能造成影响;受礼者单纯收受财物,并没有现实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不存在“权钱买卖”。
2.收受财物一方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
组成违规受礼的党员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组成受贿的国度工作人员必须切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蕴含承诺、执行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有拥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即可。凭据《诠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必要把稳,不要求贿赂人必须明确奉告国度工作人员请托事项,有些案件中国度工作人员基于客观情况,可能判断出贿赂人有请托事项;挂盐,贿赂人不必要直接向国度工作人员自己提出请托,他能够向国度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提出请托并赐与财物,由他们代为通报,国度工作人员知路请托事项后未退还或上交财物的,他与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3.有无高低级或行政治理关系以及财物的价值
《诠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将国度工作人员收受下属或被治理人员财物的行为有限度地纳入受贿犯罪的规造领域,此时下属或被治理人员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国度工作人员也没有现实为其谋取利益,依然拟造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赐与和收受财物的双方不拥有高低级或行政治理关系,则不组成行受贿犯罪。《诠释》对收受财物的价值设定了数额限度,必须达到三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不组成受贿,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组成违规受礼,该当视情况赐与党纪政务处罚。
(宋振策 作者单元:中国纪检监察学院)